尽管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2021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年终奖发放的劳动争议案。
在法庭上,为证明自己要求原公司上海H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放年终奖的依据,离职员工徐某提交了《员工手册》薪资福利单页打印件:“年终奖金发放标准,片区经理级以上人员,标准按月工资100%计算。”但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已被《员工福利管理作业办法》取代,且2020年因疫情影响,H公司取消了年终奖。为此,H公司还对《关于取消H华东区2020年度年终奖的通知》《员工福利管理作业办法》等进行了公证,并向法庭提交了(2021)闽夏云证字第7435号公证书及光盘。
关于徐某2020年年终奖,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具有一定的发放自主权。H公司已对《关于取消H华东区2020年度年终奖的通知》进行了公证,徐某未向一审法院举证H公司曾向华东地区其他员工发放2020年年终奖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2020年餐饮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故H公司以此为由作出不发放2020年年终奖决定具有一定正当性与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徐昊要求H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105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