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对于年终奖,在劳动者达到基本的举证要求后,也就是说劳动者证明确实“有”年终奖后,举证责任便倒置给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享受的条件、支付标准,应得数额、支付周期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用人单位就不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或发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从举证能力来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拥有年终奖发放的主动权,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相比员工距离证据更近、收集证据的能力更强,而劳动者无法获得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工资奖金发放的签收证据,申请其他劳动者作证也十分困难。故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大大强于劳动者。
其次,劳动者作为弱者,年终奖对其而言,关系着生存利益,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是经营利益的损失。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角度而言,生存利益远远高于经营利益,理应得到更大的保护。
所以对于劳动者关于年终奖是否存在的事实这一举证责任,不能要求过于苛刻。只要劳动者举出初步证据使法官有理由相信有年终奖发放的事实,法官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规定,自由裁量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
在本案中,H公司对《关于取消H华东区2020年度年终奖的通知》《员工福利管理作业办法》等进行了公证,就很好完成了这个举证责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尽管公证不是唯一的证明办法,却是证据收集和保全的首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