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违约金该怎样赔偿案例分析三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1-20 13:00

摘要: 薛某有权拒绝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约金。

为留住人才或者避免人力资本投资损失,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是否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呢?而且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呢?对此,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详细阐释了与服务期及违约金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到“服务期”约束的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及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3】服务期内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薛某受公司安排外出参加了20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其接受专项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4年,若提前离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1年6月20日,薛某培训结束回到公司上班。后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薛某在工资接连被拖欠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21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立马走人。公司认为,薛某在其服务期限未满时离职违反协议约定,遂要求其应向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

那么,薛某是否应当向公司支付这笔钱?

【点评】

薛某有权拒绝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的,劳动者有即时辞职权。在这里,用人单位的“过错”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在用人单位具有过错、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再受服务期协议的约束。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因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过错行为,尽管薛某在5年服务期刚开始时就辞职也不构成违约,当然无需支付违约金了。


责任编辑:梁嘉蕾,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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