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人才或者避免人力资本投资损失,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是否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呢?而且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呢?对此,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详细阐释了与服务期及违约金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到“服务期”约束的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及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2】违约金数额有限制,并非约定多少给付多少
凌某是一家外资公司员工。入职1年后,公司安排他到海外总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与他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凌某回国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才能离职,如果违约必须承担违约金10万元。而实际上公司为他支付的培训费仅5万元。
凌某学成归来工作2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虽然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但要求他支付违约金10万元。那么,公司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点评】
该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凌某只需支付一部分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所产生的违约金,要受所花“培训费用”的限制,而且要按服务年限进行折算。
本案中,凌某在服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依据法律规定,这个约定无效。相应地,公司只能按实际支付的5万元培训费来确定违约金数额。具体而言,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为5万元,分摊到每年为1万元。因凌某系在为公司服务2年后离职,其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年,故只需向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