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盖章出现争议,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效力案例二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1-11-14 10:00

摘要: 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公司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其成立的前提同样是当事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然而,在现实中不时会出现只有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形,也存在用人单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后再填入合同约定内容的现象,甚至还有用人单位加盖的公章与单位在公安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存在这些问题,还有效吗?以下案例对相关疑问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2】空白劳动合同先盖章再填写内容,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方女士所在公司为便于操作,在自己制作的格式劳动合同中预先加盖了公章。此后,公司将这些空白合同交由招聘人员保管。在招录新员工时,招聘人员与应聘者只要就工资、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协商一致,再将这些约定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合同签订工作就算完成了。


2021年7月15日,方女士到该公司应聘。双方谈妥相关条件后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上班后领取工资时,公司却提出招聘人员承诺的月工资超出了公司的底限,其签约内容未经公司审查,不能作为依据,故应予降低。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哪怕招聘人员没有代理权限,只要应聘者有理由相信招聘人员代表公司,合同的相关内容也照样有效。


“有理由相信” 是指相对人在善意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公司将预先加盖好公章的格式劳动合同交由招聘人员,让招聘人员将协议内容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无疑是对招聘人员行为的认可,属于应聘者“有理由相信”范畴。因此,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公司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责任编辑:梁嘉蕾,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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