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劳动者案例四:经济补偿金基数需按应得工资计发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1-13 12:00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有意或无意间对这个“托底工资”打了折扣。以下结合案例及其分析,提示这些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钱袋子”。


【案例4】 经济补偿金基数需按应得工资计发


小张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张的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支付。入职后,扣除社保费个人缴存部分等费用,小张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只有1500元。2年合同期满时,小张认为公司会跟他续签合同,也会涨一些工资,可是,公司却给他下发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办理离职手续时,小张与公司在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方面发生争议。公司认为应按小张的实发工资确定,小张认为应按其应得工资确定。那么,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呢?


【说法】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得工资是未缴个人所得税、社保费和公积金之前的工资,与实发工资相比高出不少。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作为基数,是有利于劳动者的。


本案中,小张每月应得工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按该标准向小张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梁嘉蕾,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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