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有意或无意间对这个“托底工资”打了折扣。以下结合案例及其分析,提示这些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钱袋子”。
【案例3】 派遣工“待岗”期间不能只发生活费
小邓被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后双方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随后,他被派遣到某宾馆做服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950元,小邓每月可领到2900元。
2年后,宾馆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将小邓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由于一时无法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小邓只好待岗。到发工资时,小邓只领到了950元。小邓询问降薪的原因,劳务派遣公司答复称:“不干活怎么可能拿工资?现在发的950元是生活费。”那么,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说法】
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据此,在小邓待岗期间,其月工资至少应当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派遣公司只发给生活费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