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劳动者案例一:“见习期”工资应执行国家规定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1-13 08:00

摘要: 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有意或无意间对这个“托底工资”打了折扣。以下结合案例及其分析,提示这些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钱袋子”。


【案例1】 “见习期”工资应执行国家规定


朱某是某高职学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到一家建筑公司应聘。入职时,老板对朱某说,刚走出校门难以立即上手,需要见习一段时间,见习期间只拿见习工资。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朱某见习期1年,见习期间月工资1450元。


上班2个月后,朱某了解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于是找到老板请求补差600元。老板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见习期间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说法】


该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见习期是针对应届毕业生入职后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制度。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法确立了试用期制度,但见习期并未被明文废止,仍被一些企业使用。不过,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据此,朱某有权要求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期工资。

责任编辑:梁嘉蕾,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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