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小王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480元,另外还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三档,第一档1000元,第二档500元,第三档100元,每月根据业绩考评结果浮动。
从2021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小王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的,如果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法定标准,就按约定工资标准执行;如果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就按法定工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一般来说,只有在劳动合同无效且是整体无效的情况下,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最低工资调整后,没有必要重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应相应当调整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即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2590元。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有人说,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每月支付给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如果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小王当月请过病事假,那么月工资就可能低于2590元。但如果小王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他坚持正常工作,其工资就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假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