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劳动者案例二:企业自主调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1-13 10:00

摘要: 企业行使工资自决权不能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有意或无意间对这个“托底工资”打了折扣。以下结合案例及其分析,提示这些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钱袋子”。


【案例2】 企业自主调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小杨于2020年3月进入某塑料包装公司工作,每月领取的工资为1710元,刚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6月1日,省政府发文上调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杨看到这个消息很高兴,可是,到下月领工资时数额没变,更没上调到省里规定的2010元最低工资标准。


小杨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公司调整工资有自己的计划,一般要到年底才作整体研究和调整。那么,这种做法正确吗?


【说法】


公司的说法和做法均属错误。


企业享有工资自决权,即其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包括调资时间和工资上涨幅度等。但是,企业行使工资自决权不能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制定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属于地方规章,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确定了实施或调整日期,全省用人单位就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搪塞或拖延。


本案中,无论公司调整工资工作是否在年底进行,都应当在2021年6月完成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并予以兑现。否则,就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梁嘉蕾,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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