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梁玉凤反映说,其同事李某和吴某在工作上因琐事发生争执,最后演变为互相殴打。看到事态越来越严重,我赶紧上前制止。期间,我在他们推拉撕扯中摔倒,并导致尾椎骨受伤。事后,我要求李某和吴某共同赔偿2万余元医疗费用。而李某和吴某互相推诿,并拒绝对我进行赔偿。其理由是他们并没有让我劝架,我因“多管闲事”只能自食其果。
梁玉凤想知道:李某和吴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梁玉凤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李某和吴某拒绝对其医药费进行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有权向他们索要经济补偿。
一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指的是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正因为梁玉凤的行为具备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其因“多管闲事”受到的损害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具有索要补偿的权利。相应地,作为受益人的李某和吴某具有给予补偿的义务。
另一方面,梁玉凤之所以上前制止李某和吴某打架,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停止互相殴打,避免他们相互造成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害,其目的对于李某和吴某均是有利无害的。
再一方面,梁玉凤是在制止中受到伤害,且因为治疗导致支出医疗费用,遭受了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