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某公司内退后,应聘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岗位特殊,我每天除工作8小时外,夜晚接到维修电话也得赶去干活,可以说是经常加班加点,但物业公司每月只发给工资1800元。
我了解到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60元,于是要求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支付加班费。可物业公司认为,我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故我与物业公司之间仅形成了劳务关系,可以不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请问,我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读者 蔡长庆
蔡长庆读者:
你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虽未消灭,但不能以此来否定另一劳动关系的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据此,对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有关劳动待遇。
本案中,你内退后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显然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支付加班费等规定。你可以就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