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中签订劳务协议后所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敏娜表示,劳务协议(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并指出了双方的区别:
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从主体资格来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从合同内容和任意性来看,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从合同的法律责任来看,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由此可见,昌吉市某科技公司在和薛某忠签订劳务协议时,主体是公司,即用人单位;所协商内容也符合劳动法要求,虽然与务工者签订了劳务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此,该公司应该履行企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