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其成立的前提同样是当事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然而,在现实中不时会出现只有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形,也存在用人单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后再填入合同约定内容的现象,甚至还有用人单位加盖的公章与单位在公安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存在这些问题,还有效吗?以下案例对相关疑问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劳动合同也能生效
2021年9月1日,林女士通过层层选拔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一个月后,她在领取工资时发现只有5000元,而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7000元。她询问其中的原因,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该合同尚未生效,故不能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可是,法定代表人当时说他代表公司录用我。现在,公司也实际接受了我入职呀!这是怎么回事?”林女士虽然感到困惑,但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点评】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林女士发放工资。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分别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或者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表明其是个人录用林女士,林女士知晓其身份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公司与林女士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合同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