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称不再续签。职工对此无异议,可办理退工时,公司一拖再拖,补偿金也迟迟不肯支付。日前,职工吴女士向本报求助。
据吴女士反映,她于四年多前进入公司,公司先是和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和她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一个多月前,她接到公司人事部的通知,说她的劳动合同还有几天到期了,公司不准备和她续签了。对于合同到期不续签,她是能接受的,于是便将手中的工作一一交代清楚,并且归还了公司的一些用品。办理完移交回家后,她上网投简历另找新工作,一家单位通知她面试,希望她将退工单也带过去。此时她才想起自己一直没有拿到退工单,便立马打电话给原公司人事,询问退工单和补偿金的事。人事说,很快就会通知她拿退工单的。在她数次催促下,离开公司一个多月后,她才拿到了退工单,但补偿金还是不见踪影。她又几次致电原公司人事,人事总说,公司也不缺她这一两个月的工资,早晚会给的,这么着急干什么?公司没说不给,但这么拖着也不是事儿,她该怎么办?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法律法规对于退工以及补偿金都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公司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其次,经济补偿金按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后,公司延迟退工,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尹律师建议吴女士收集证据后,与公司再交涉一下,如果公司还是不肯支付补偿金,可立即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