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索要赔偿不予支持,但公司未履行完全部义务,应退还部分费用。”本案审判长李健说,该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三条第(二)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健表示,刘丹签订的《外国人技能实习事业协定书》封面内容为“派遣机关:大连某国际合作公司,监理团体:日本”,文中也多次指出是劳务派遣。因此双方是劳务派遣关系,不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公司还有5个流程没有履行,应当退还部分费用。
同时,他认为,刘丹没有按时提交赴日技能实习撤销申请,致使签证办不下来,也有过错。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国际合作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不再有其他纠纷。
李健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劳务派遣未成,派遣公司应提醒农民工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农民工也应积极履行程序,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