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盖章出现争议,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效力案例三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1-11-14 11:00

摘要: 应聘者只是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应聘,自然不应负有审核招聘人员使用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其成立的前提同样是当事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然而,在现实中不时会出现只有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形,也存在用人单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后再填入合同约定内容的现象,甚至还有用人单位加盖的公章与单位在公安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存在这些问题,还有效吗?以下案例对相关疑问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3】 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2021年9月23日,陈女士根据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按时来到公司指定的招聘地点参加应聘。与公司招聘人员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招聘人员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


可是,陈女士上班不到半个月,公司即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其离职。她问合同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公司答复称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并非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公章,不能代表公司。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章的备案既有公安机关的备案,也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单位使用备案过的公章,即便该公章实际上已经废弃不用,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公章仍在使用,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但是,单位没有使用备案过的公章,也不等于公司使用其他公章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公司的招聘工作由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招聘地点是在公司指定的区域,应聘者只是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应聘,自然不应负有审核招聘人员使用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事实上,应聘者作为局外人,对公司的认知十分有限,其无法也没有必要判断招聘人员使用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在此情况下,只要招聘属于公司行为,招聘人员代表公司,在与应聘者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合同即已生效,无需考虑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或非备案公章。

责任编辑:梁嘉蕾,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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