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人才或者避免人力资本投资损失,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是否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呢?而且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呢?对此,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详细阐释了与服务期及违约金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到“服务期”约束的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及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1】 服务期协议未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可以不支付
彭女士入职后,公司领导看她有潜力,就想将她培养成业务骨干。于是,公司先后两次安排她外出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共计支付培训费6万元。虽然公司安排彭女士培训时双方签订有服务期协议,且明确了服务期限和培训期间的待遇等,但没有明确彭女士在服务期内离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那么,当彭女士在服务期内离职时,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点评】
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并非都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即违约金的支付是以双方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如果未予约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离职的劳动者给付违约金。
本案中,虽然公司与彭女士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因此,彭女士在服务期内离职时,公司即使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也难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