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有意或无意间对这个“托底工资”打了折扣。以下结合案例及其分析,提示这些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钱袋子”。
【案例5】 未提供正常劳动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苏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1年9月份,苏某因请事假和旷工,共计缺勤8天,公司因此扣减了他8天的工资。在领取9月份工资时,苏某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遂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差额,结果被拒绝。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
苏某无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劳动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情形;二是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三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劳动者;四是处于非带薪假期的劳动者,如事假等。
本案中,苏某在9月份因个人原因请事假和旷工8天,当月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故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公司扣减苏某缺勤所对应的劳动报酬,以致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