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骥伏枥须谨慎,权益保护须重视:退休后也可补缴社保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梁嘉蕾 发布时间:2021-10-14 10:00

摘要: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社保可以补缴。

“银发打工族”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争议。虽然其中多数人依然将自己看作“公司的职工”,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退休之后也就告别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之后与单位往往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纠纷基本不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


为此,记者邀请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力律师,就本报日前接到的一系列老年群体关于“退休后再就业”的问题咨询,进行专业解答点评。


退休后也可补缴社保


养老保险是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大保障,《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规定,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可是他的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后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社保可以补缴,沈力律师建议可前往所在街道或相应的当地社保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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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社保焦点问题解答


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能否继续缴费至符合退休条件?

答:参加职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在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终止?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愿意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参加职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是否都可以在本市延长缴费?

答:参加职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持有本市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可在本市按规定延长缴费;持有外省市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累计缴费满10年的,也可在本市按规定延长缴费。


问:以前买过综合保险,在退休后个人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目前的政策,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者自2005年4月1日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兑现老年补贴。老年补贴凭证是相关保险公司寄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


问:2021年职保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2021年增加养老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采用定额增加、挂钩增加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办法为:一是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是以2020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三是202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梁嘉蕾,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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