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员工工作期间致他人损害,谁担责?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姚丹 发布时间:2021-09-25 11:43

摘要: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26日,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从事快递收派工作。今年8月份,我穿着工作服、佩戴物流公司标志驾驶电动自行车派送快递过程中,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李某随即被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腰2椎体压缩骨折等,实际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52422.17元。


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出院后要求我支付其上述医疗费、护理费,我认为我系因执行公务致使李某损伤,应当由作为用工单位的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物流公司主张我穿着带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及使用带有公司标识的工牌等系为公司进行广告宣传,不认可我系在履行本职工作,要求我自行赔偿李某所有损失,但物流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系为公司进行宣传。请问律师,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读者李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之规定,您若所入职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您派遣至物流公司工作,物流公司即是您的用工单位。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结合您的陈述,可以认定您系接受服务公司派遣,到物流公司从事快递收派工作。事故发生时,您正在执行物流公司的派送快递工作任务,为物流公司的用户提供服务,物流公司为受益人。物流公司虽称,您穿着带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及使用带有公司标识的工牌系为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并非执行公务,但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可能认定为您并非执行公务。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您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您劳务内容、管理及工作地点,可以认定物流公司与您系劳务派遣关系,在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梁嘉蕾,裴龙翔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

未支付高温费是否导致“推定解雇”

劳动者凭工资欠条维权,先申请仲裁...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