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韦某2018年1月到某医院工作,同年11月3日离职。离职前,医院向韦某出具欠条,确认欠韦某工资35136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因某医院未按照约定支付所欠工资,韦某申请仲裁。某医院主张欠条是其根据劳动者要求,受劳动者施压而签订,结算工资数额存在错误。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拖欠韦某工资35136元。
【法官评析】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某医院在韦某离职时,向其出具结欠工资单据,欠条反映工资事实及约定还款等内容,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实际,属于有效协议。某医院主张因遭受劳动者施压而出具欠条的事实及对韦某月工资标准的争议,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某医院主张应从欠条所确定的数额中扣减已发工资,因发放时间在欠条出具之前,某医院对为何未纳入结算,没有举证证明及作出合理解释,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某医院应按照欠条向韦某支付拖欠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工资报酬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结算协议内容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应根据结算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另需指出,此类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属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可以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工资欠条,是指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不能简单地只看证据的形式,要结合案件事实,慎重审查、认定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另外,从尊重劳动者的程序选择权来看,劳动者依据此条规定起诉,法院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没有问题。实践中应注意,如果工资欠条还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应该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