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妻子在静安区一家外资电子厂的流水线做电子配件,今年上半年,张妻收到工厂即将搬迁至嘉定的通知,厂方告知,如果职工不愿随厂搬迁,将无法得到法定补偿。更令张妻不解的是,今年因疫情管控原因,回老家的她有近一个月无法按时到岗上班。到岗后,厂方每天安排她工作时长达12小时,且不支付加班费。厂方表示不给加班费是用现在的加班工时补之前因疫情而耽误的工作时间。厂方的这番操作合理吗?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受疫情影响,为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等方式进行处理。如果该公司采用的就是此类调休处理,并在职工没有到岗提供劳动期间仍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的,后续要求职工将工作时间进行相应补足是可以的。如果职工没有到岗期间公司并没有向其发放正常工资的,职工后续到岗后公司要求其超时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企业复工复产后,需要职工加班赶任务的,应与职工协商,同时遵守相关的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