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望亲人逾期未归,企业认为是旷工,解除了当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职工认为自己前几年工伤鉴定为9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单位认为,职工是被企业开除的,不可能给他“伤残金”。为了此事,本市职工刘先生找到本报。
刘先生说,他在这家用人单位工作了8年左右。前几年,他在车间搬运货物时,不小心被铁板砸到了脚面,造成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后,经过治疗,他的伤处又被鉴定为9级工伤,享受了工伤待遇。今年,他在外地的姑姑病重垂危,希望能够见她一面。他向用人单位请事假后,立即赶赴外地。由于地处偏远,回程票难买,单位又不同意他续假,故造成了三天旷工。单位以《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公司可以立即开除,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对此,刘先生说,他也认了,但他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却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是有前提的,要么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要么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是刘先生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前提不一样,怎么可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这家用人单位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该用人单位虽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认为,刘先生的情况,与这些条件均不相同,是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单位无需支付这笔款项。
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双方各执一词,很可能引发争议。问题在于,刘先生能拿到这笔款项,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是用人单位不了解而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