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1-05-25 17:41

摘要: 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受害的农民工仍然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换言之,认定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下面这个案例则不同,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受害的农民工仍然被认定为工伤,并最终得到两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2019年6月11日,顺发公司与某土地矿产开发交易中心签订《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由顺发公司承建该项目第二标段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两个乡镇之间。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个体承包人陈利发,陈利发组织多名农民工人员进行施工。其中,马永平负责转运砂石,每天报酬为360元,由陈利发支付。


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马永平驾驶无牌三轮车在施工现场倒砂过程中侧翻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我丈夫在施工中受伤害身亡。属于因工死亡,应当享受工亡待遇。”因顺发公司拒绝为马永平申请工伤认定,其妻胡丽荣遂以顺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马永平与顺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审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裁决,确认马永平与顺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胡丽荣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经调查,人社局2020年11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永平为工亡。


顺发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但均未得到支持。


评析


马永平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顺发公司是否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或让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个人进行实际施工。本案中,人社局依据查清的情况,认定马永平的死亡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等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顺发公司虽主张其与死者马永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马永平在施工过程中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其将工程违法转让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个人进行施工,能否认定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马永平系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因所驾驶车辆侧翻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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