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被代收,可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1-04-26 08:31

摘要: 当出现对应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推翻”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编辑同志:


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但没有支持我的请求,反而让我向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是将裁决书送达给我的邻居代收,而我与邻居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早有积怨,邻居也一直没有交给我。过了一个月后,公司于近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直到此时,我才得知事情的原委。


请问:我能否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读者:陈琳琳


陈琳琳读者:


你可以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一方面,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处理,可以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表明,当出现对应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推翻”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另一方面,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你送达劳动仲裁裁决书时,只是交给你的邻居,而邻居并不是上述受送达所列人员。况且,你这个邻居与你早有积怨,其事实上也没有将裁决书转交给你。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刘振思,王枫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投诉后遭无故辞退,员工妙招取证获...

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劳动关系,工龄如...

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限度,违法!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