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劳动关系,工龄如何计算?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姚丹 发布时间:2021-04-19 18:29

摘要: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介绍】


我于2014年7月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我与该贸易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我月工资5000元,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8年2月,我的劳动关系被该贸易公司转移至其关联的一家销售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我的劳动关系被转移至该销售公司的另一关联公司,后又被转移回销售公司。2019年6月1日,该销售公司与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薪资待遇未作约定。2020年5月26日,销售公司向我发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公司与我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决定不再与我续订劳动合同。销售公司认为我的工作年限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年,故按照一年工作年限支付我经济补偿金。但工作调遣函能证明我在贸易公司工作5年10个月,请问我应该如何寻求经济补偿?


读者薛女士


【律师解答】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销售公司在与您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您续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结合您的情况来讲,您非因个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由多家公司最终安排到销售公司,工作场所、岗位亦未发生实质变化,原公司未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因此您可以主张将其以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计算,结合您持有的工作调遣函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您在销售公司及关联企业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5年10个月,可以申请仲裁主张销售公司按6年工作年限要求补偿。


综上所述,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有权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律师 姚丹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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