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用工成本,一企业竟为员工代办个体工商户注册,再和员工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合作,以此规避劳动关系,从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等。对此,律师指出,尽管这种模式被企业称为“组织裂变”,但由于从事实际劳动的仍是员工个人,在法律上并不能规避劳动关系。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企业和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10月,朱某入职江苏某服务公司从事送餐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为朱某代办个体工商户注册,让其成立商务服务工作室,再与朱某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由朱某承包公司的配送业务。
同年12月,朱某在送餐途中摔伤。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朱某于去年6月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其后,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据朱某介绍,其入职后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排班,一天工作时间有时长达9小时。上早班或晚上10点后不忙时,需开会并将视频发给管理人员,不上班需向站点站长请假。而工资则由服务公司委托另外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按月发放。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提供劳动,该劳动内容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朱某平时的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公司按月向朱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具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朱某虽与服务公司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但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因此,该院一审判决双方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服务公司表示,其与朱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作为灵活用工平台,仅将相关业务发包在网站上,并不对朱某进行实际管理,双方签订的协议可证明朱某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在平台上承接业务。
今年3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此,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先广律师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此前,还有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承揽服务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但后来也被法院认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特征,所谓的‘组织裂变’‘劳务承揽’‘劳务协议’等并不能从法律上规避劳动关系,企业还是要依法用工。”石先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