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从原单位内退后,通过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然而,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蔡某经常加班加点,但物业公司每月只发给工资1500元。了解到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60元后,蔡某要求物业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补发其加班费用。物业公司则认为,蔡某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其与蔡某之间仅仅形成了劳务关系,可以不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蔡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
【说法】
蔡某虽然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物业公司不能以此来否定另一劳动关系的形成。
《新版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其到另外一个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该单位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其支付相关待遇。
本案中,蔡某内退后进入物业公司工作,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应适用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支付加班费等规定。因此,蔡某可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