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以软件记录打卡次数异常为由解雇员工
杨某是某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在外地推广公司研发的软件。该公司规定,异地工作的员工要通过手机定位等方式“打卡”记录考勤,连续旷工3日属违反考勤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下载公司考勤管理软件并开通定位,每天需拜访不少于10家客户,每次拜访都需拍摄并上传照片打卡,时间点需涵盖8小时工作时间,如仅在每日特定时间集中拜访则按旷工处理。考勤软件记录显示,杨某曾在一个半月的时期内,日打卡次数明显异常,部分工作日无记录,部分工作日仅打卡1次。
公司遂以杨某上报考勤不符合公司规定,应视为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考勤信息,杨某提出软件系统出现问题,无法正常上传信息。同时,杨某未能就部分工作日仅打卡1次信息的情况作出解释。
【说法】
结合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认定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推广人员,需自行开发客户,公司确实难以直接监督其劳动情况。故公司以手机定位打卡的形式监督其出勤及工作情况,具有合理性。在杨某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并举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杨某明知相关规章制度,而未能自证工作事实。因此,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认定杨某旷工,并以此为由做出解除决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移动考勤”的应用日益普遍。法官认为,在适用“移动考勤”案件中,判定劳动者是否旷工,应主要考虑如下因素。首先,用人单位对适用手机定位方式统计考勤是否进行公示,有无必要性、合理性。另外,在对劳动者是否旷工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要审查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数据从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等方面是否真实;另一方面,要审查员工提出的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