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还对外借劳动者权益,列出“一揽子”式清单。这份清单首先对借人方企业提出了要求,即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
其次,对出借方企业也提出了要求,即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这份清单最值得关注的,应该有三个点。其一,出借的劳动者报酬,不是借人方企业直接支付,而是由出借方企业“代为收支”。其二,出借方企业在行使“代为收支”行为时,不得克扣和收取费用,也就是“实收实支”。其三,出借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由出借方企业承担责任和义务。
如果顺着这一思路,可以做出这样的逻辑性判断,即劳动者出借后,由于事先与出借方企业协商一致,其外借期间的收入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其原收入,但无论其外借期间的收入高低,出借方必须“实收实支”,从中牟利的行为将不被允许。而工伤责任由出借方承担,此规定参照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员工借调期间的工伤责任分担情况,客观上“逼迫”出借方需要了解借人方各方面情况,关心出借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工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