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降低引发争议,诿过员工却无证据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0-09-29 13:49

摘要: 公司明确指出,之所以调整向茵的工作岗位,原因是她在职期间未尽职导致房屋出租收入降低。可是,公司不能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否则,当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其给付经济补偿金。


“我担任物业销售经理期间,公司认为房屋出租面积小于产权登记面积是我造成的,要求我赔偿48万余元租金损失中的60%。”向茵(化名)说,她不服从公司这个决定,公司就采取调岗降薪的方法逼她就范。


后来,向茵提出辞职,公司不愿支付经济补偿。本案经仲裁、法院一审之后,二审法院于9月25日终审判决公司败诉,并要求公司向向茵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12万余元。


向茵说,她是2005年8月1日入职的。在职期间,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协议书。不过,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仅约定她在物业部门工作。2011年3月30日,公司下发文件,聘任她为物业管理事业部销售经理。


2017年4月21日,公司突然以电子邮件形式给向茵发来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你由市场部转岗至综合管理部……你的薪酬待遇也随之调整,标准由现在的7450元/月调整为6620元/月,从2017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向茵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无故降薪的通知。她认为,此次调岗无正当理由,且综合管理岗负责巡视检查、采购、库房管理等工作,与原销售岗位工作性质及收入水平均有较大出入。公司未与其协商即做出调岗降薪决定是违法的,她无法接受这样的安排。


2017年8月31日,向茵向公司发出主题为“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的说明”的电子邮件。其主要内容是:“因与公司就调岗降薪一事始终无法达成共识,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申请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本人经济补偿。”


2017年9月20日,公司回复向茵:“同意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不同意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此外,公司明确指出,之所以调整向茵的工作岗位,原因是她在职期间未尽职导致房屋出租收入降低。可是,公司不能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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