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专业技术职务就等于是技术岗位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6-10-12 15:45

摘要: 建议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

老陈于2016年8月16日入职某民办学校当老师。2020年7月1日,老陈和学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0月,老陈年满50周岁,学校告诉她若继续留校任教,只能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劳务返聘协议。但老陈认为,老师是需要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才可上岗的职位,是技术岗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应是55周岁,故不同意单位的做法。随后,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学校告知她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老陈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缴费年限不够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仲裁、起诉,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聘用其至年满55周岁。这样的诉请能否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一、现行职业资格的两大准入机制分类


在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与学历证书制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之一。我国自1994年实施职业资格制度。2019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都对此有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相关规范是2021年11月由国家人社部颁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其中把职业资格分为了两类: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二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13项,其中准入类10项,水平评价类3项)。所谓“准入类”职业资格,一般是指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注册管理,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职业。例如,前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教师资格、医生资格、护士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新闻记者资格、航空人员资格、公证人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焊工、消防设施操作员、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都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反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则不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


二、专业技术职务并非当然视为技术岗位


根据相关规定,本文前述案例中,老陈从事教师职业,其应当持有“教师资格”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条件按现岗位执行,不是按原有身份、原有资格执行。”在《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明确:“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有任期、非终身,这是我国目前现行的评(资格)聘(岗位)分离的原则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于是否从事“技术岗位”,用人单位有相对的聘任权和决定权。在实际操作中,也建议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明确本单位的一般岗位与管理、技术类岗位分类,明确是否在聘的判断标准。


因此,该案经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经营,法律赋予其施行企业管理制度的权利,可以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设定各类工作岗位,劳动者所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并非当然视为技术岗位,用人单位以老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获得了法院的确认。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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