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00后,今有一事咨询。
去年我找到一份咖啡店工作,虽然上午10时上班,可以睡懒觉,但下班却要到晚上9时,双休日有时也要上班,想想工作的技能要求确实不高,体力付出也不大,但上班时间实在是太长了,最主要还是收入不高,便产生了不想干的想法。
转眼间,企业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听说单位想与我以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续约三年。这样的条件,我肯定不能同意,但我也想拿到经济补偿金,我便想化被动为主动,以“上班久、休息少”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拿经济补偿金走人。但我咨询律师时,律师说凭这个理由离职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但他没说怎么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小凡
小凡:
您好。你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愿意续约,职工不同意,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部分:劳动者既不想以原条件续约又想拿到经济补偿金,怎么做?首先我们必须说明,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我们也不赞成劳动者以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你想以“上班久,休息少”为由,通过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方式,获取经济补偿金,而律师认为理由不对拿不到,这确实如此。但我们认为,由于你上班时间超长,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你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当然,解约之前,保险的做法,是你应该尽到提醒义务,写信告诉企业,希望企业纠正其错误行为,只有企业明知故犯,你才能主动解约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说了那么多,我们还要提醒一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因此,你掌握的证据一定要保留好。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