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入职一个月,公司就对我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说我绩效不达标,要求降薪调岗,我该怎么办?”这是知乎上最新出现的热议职场问题。又到了一年一度年度考核时,也是很多职工面对考核“瑟瑟发抖”的时刻。考核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设置苛刻条件,逼走员工;试用期考核当成年度考核,员工有苦难言……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都将年度考核这个原本为了量化员工表现,公平评判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制度慢慢变味。本期《劳权周刊》就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法,让年度考核回归本意,不再成为“一言堂”和“紧箍咒”。
案例三
从未约定考核方式
员工却因“考核不合格”被辞
去年9月,江女士(化名)在熟人的介绍下,进入嘉定区一家包装制品公司从事印前制板的工作。江女士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一直以来在上海的工作都不太稳定,以打零工为主。“是之前待过的一家工厂的工友给我介绍的,正好我也找了挺久工作但一直没着落,就去了。”江女士透露,自己很重视这份工作,即便是9月底入职,临近国庆假期,自己也没有丝毫怨言。
据了解,去年9月28日,江女士正式进入该工厂上班,厂方口头承诺其月薪5000元,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对此,江女士当时并没放在心上,“很多厂里都这样,先让你干一段时间看看情况,合适的话再签合同,也有一直不签的。”
但让江女士没想到的是,临近去年年底,自己被主管约到办公室谈话,称自己表现不合格,没有通过该年度的年终考核。由于江女士尚处于试用期,所以让她走人不需要额外支付补偿金。
江女士表示不解:正式上班以来,根本没听过什么考核的事,实际上也没有考核标准,主管根据什么判定自己表现不合格?并且,还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试用期,就算试用期存在,也不能凭借空口一句评价就让她走吧?不过,主管对这些意见不予理会,同时承诺会结清其工资。
自去年9月28日工作以来,江女士总计入职不到半年,休息天屈指可数,平时住在工厂统一安排的员工宿舍。江女士回忆,自己工作认认真真,没出过差错,也没有迟到早退等违规情况,始终琢磨不透厂方为什么说辞退就辞退自己。“平时的考勤都有记录,每天都要签字确认自己是几点来上班、几点下班的,我都很守规矩。”江女士表示,几天前,她已经被厂方人员从员工宿舍“赶了出来”。
不过,记者了解到,后续厂方确实把前述承诺的工资数额一并发放给江女士,但是对于工资细则,江女士表示不太清楚。
【律师解析】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杨涵婧律师结合本案指出,从劳动合同的签订来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尽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的,用人单位需在该段期间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就试用期而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双方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试用期”,并不能约束劳动者,应当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同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向员工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不能随意决定考核结果,并以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可能会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陈述的“试用期”并不存在,所以也不存在处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的情形。年度考核应有明确的考核方式和标准。
最后,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在正常情况下,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或是双方协商一致,均需以书面形式呈现,虽然口头通知并不必然导致解除行为无效,但对用人单位来说,这种行为将面临更大的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