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休息日加班只要加班费不要补休行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10-25 17:50

摘要: 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工,今有一事咨询。


我们实行的是标准工时,但是由于我们收入不高,企业平时如果安排加班,我们都会踊跃参加。


今年国庆期间,由于赶工,企业要求我们放假日加班加点,我们一线职工放弃休息,坚持上班。可是,听说企业只会支付三天的加班费,另外四天的加班,只给补休,不给加班费。我们认为,国家规定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我们加班加点就是为了加班费,企业应该给我们的是钱,而不是补休。企业却认为,给补休还是给加班费,企业是有选择权的,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


我想问问,企业这种说法对不对?


阿土


阿土:


您好。加班费和加班补休如何给,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2024年国庆节虽然放假7天,但相对应的加班工资却不一样。具体来说,10月1日至10月3日,这是法定节假日,如果这三天加班,企业应当支付300%的加班费。10月4日是周五,这天与9月29日(周日)对调,10月7日是周一,这天与10月12日(周六)对调,这两天换的是休息日,如果这两天加班,企业应该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如果无法安排,则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费;而10月5日至10月6日,则是周六、周日,其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与上述相同。


在这里,我们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权。


赵竺安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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