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与值班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0-08 17:45

摘要: 加班与值班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加班与值班在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上有所不同,加班和值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


其次,加班与值班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加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值班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再次,加班与值班的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加班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也涉及工时制度、计付标准、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保存保管劳动者考勤记录等二年备查;而值班费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最后,加班与值班在时间限制上不同,加班时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值班时长并无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2016年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三、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值班与加班的关键点在于:劳动者在岗期间的劳动任务与其本职工作是否相同,以及劳动者在岗期间是否可以休息、劳动力是否失去自由。具体到本案,曹某所在的汽修分公司总共有二十几个劳动者,负责公司车辆的维修维护,因所涉岗位的特殊性,每个周末轮流安排2至3人到单位上班,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突发状况,曹某休息日轮岗期间并非从事其本身职务所附的管理工作,公司同时还提供了可供休息的场所,不同于工作日,不出现需要及时处置的事件时周末轮岗的员工都可以自由休息,因此,曹某周末出勤的行为应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对于值班期间的报酬,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对于周末轮流出勤的员工会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由早期的50元/天,逐步发展到80元/天、100元/天,其中领导岗位和一般员工的津贴标准相同。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员工书面送达,申请人也已签收规章制度,对于规章制度中明确的值班津贴的发放模式自2012年开始也已经持续10多年,曹某从未提出异议,也可认为曹某认可其休息日出勤实为值班而非加班,以及认可对于值班津贴的内部规定。综上,曹某在离职后主张其在职期间休息间的出勤行为构成加班并主张加班工资的主张,最终未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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