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实录丨未约定补偿数额,竞业限制有效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 发布时间:2024-08-01 16:25

摘要: 在协议中,只约定了我作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企业在我履行竞业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

张先生问:我最近入职了一家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我一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协议中,只约定了我作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企业在我履行竞业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我想问问,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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