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问:最近,我和公司一个同事因志趣相投,喜结连理,一同策划利用婚假去国外度蜜月。但是,在请假过程中遇到了阻碍。公司说我先生是初婚可以给婚假,但我是再婚,几年前已经在公司享受过一次婚假待遇了,不能重复享受婚假待遇,只能批准我申请带薪年休假。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由此可见,再婚的你同样依法享有休婚假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休婚假的义务。具体休假天数可参照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