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互动报料平台近期接到一起投诉,一名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时,单位表示得先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再签订一份新合同。但重新订立了合同之后,该员工又在短短一个月内遭到辞退,用人单位究竟在玩什么把戏?
律师解析
劳动者声明愿放弃社保缴纳,而与用人单位间约定以每月发放补贴的形式代替,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如今在互联网普及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线上社交平台向领导请假,可否视作有效请假手段?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蒋成律师。
以到手补贴代替社保缴纳
属无效约定
蒋律师指出,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所谓“旧合同”中双方约定以社保补贴形式代替社保缴纳义务,这种约定实际上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因此属于无效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实践中,存在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员工为了提升到手工资水平等多种原因而躲避社保缴纳义务,但往往因仲裁、行政处罚、工伤待遇等原因而得不偿失。”蒋律师表示,“因此对于社会保险还是要及时、足额、按规定险种参保缴纳,以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微信请假是否有效
需视情况而定
对于员工通过微信向领导请假是否能够算请假,蒋律师认为,需要考虑一些因素:
对于请假,公司是否有相应规章制度规定了相应程序,例如请假考勤需要通过公司OA系统、企业微信、钉钉等发起相应流程或填报相关书面申请单并经审核批准后才可视为准假。公司规章制度中如对出勤有明确规定,员工理应遵守。在一般情况下,若非紧急事情,建议按照规章制度明确的方式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例如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不具备提前通过相关程序事先请假情况,可通过微信、邮件或电话及时向领导请假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及具备相关特殊事由的佐证依据,并在事后具备提报流程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补充完成相应流程。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在适用相关制度时也应把握好尺度和“人情味”,考虑相应操作的合理性。
蒋律师进一步表示,如公司对请假考勤并无相关制度予以规定,那么通过微信请假是可选的途径之一。但作为受到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也应妥善尽到向对自己具有管理职能(最好是有直接管理职能和相应权限)的领导通过适当方式请假,并以领导明确表示认可、批准作为成功准假的前提。领导默示或是模棱两可的表述,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并不一定能够被视为批准。
“一般而言,在无标准流程的情况下,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反馈最优,具有录音存证留痕的通话等能够获得领导即时反馈的沟通方式是次优,微信、邮件等沟通方式请假需具备领导明确表态的痕迹作为准假的依据。”蒋律师提到,对于以通话、微信、邮件等方式请假,如遇争议涉及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则还需要另行证明号码、账号相对方的身份情况。
赔偿金少于预期
系劳动者签了离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了赔偿金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回到本案,按照张从军在该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及月收入,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理应更高一些,之所以最后裁决只支持了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是因为他的此段劳动关系是从“新合同”履行的日期算起,之前在厂里的工作年限已经因为他的“辞职”成了另一段劳动关系,而这也是企业为何让他先离职再重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的真正目的。
因此,提醒劳动者,不要轻易在离职申请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