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互动报料平台近期接到一起投诉,一名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时,单位表示得先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再签订一份新合同。但重新订立了合同之后,该员工又在短短一个月内遭到辞退,用人单位究竟在玩什么把戏?
记者调查
在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应尽的义务,企业究竟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企业回应: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过张从军提供的厂长联系方式,记者拨通了厂长的电话,尝试当面沟通采访。
第3通电话终于接通。在记者表明来意后,厂长表示:“此事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劳动仲裁已有结果,裁决书也下来了,该赔的都赔给他了,其他的我不方便多说。”之后就挂断了电话。记者再继续拨通,便没了回应,听筒里多次传来的都是“您拨打的用户正忙”……
不缴社保因为给了社保补贴?
由当事人张从军提供的材料中,两份合同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一份是2022年的“旧合同”——2022年6月29日,张从军与川好之间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合同》,约定其月收入构成为:“基本工资2600元”+“岗位职务津贴500元”+“周六加班800元”+“社保补贴1100元”;另一份则是2024年的“新合同”——2024年3月1日,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约定张从军的月收入为“基本工资2700元”+“岗位津贴800元”+“加班工资(按上海地方法规执行)”+全勤奖150元。
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两份合同都写明“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但“旧合同”增加了一句,注明“如乙方要求在户籍地办理,需书面申请,甲方给予适当补贴,并为乙方购买意外保险”。并附一张《社保补贴申请》,内容含:“因本人户籍在江苏徐州,工作流动性较大,考虑社保缴纳迁移手续烦琐,故本人不愿意在上海办理社保,计划回户籍地办理,特申请公司能予以支持,并给予适当补贴。”申请人为张从军,落款日期是2022年6月29日。
据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川好为张从军缴纳了2024年3月以及4月的社会保险。
仲裁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
今年6月26日,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最终裁决主要包括:1.川好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张从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50元;2.川好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从军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6日工资(含加班工资)81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