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外卖诗人”的王计兵在今年世界读书日当天,曾对媒体谈起过创作初衷,他说道:“如果这本书的读者看到之后,知道我们是怎么生活的、我们经历了什么,可能会少给我们一点差评,多一些点赞,这对我来说就是一件特别美好的事情。”
寒来暑往,街头巷尾,总有一群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市民的美好生活奔忙。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一直以来,新就业形体劳动者“弱从属、无保障”所引发的各类劳动保障问题,常常引发各方关注。为了赚到更多的钱,他们普遍存在超时工作,休息时间不足,对社会保障特别是工伤保障也不够重视。
近年来,上海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上海市总工会也专门为该群体推出了《上海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专享保障》。未来,我们该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更好帮助他们走出工伤困境?本期《劳权周刊》以案例解析的形式,邀请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原讲师汤建敏答疑解惑。
案例二:
送餐途中摔伤
职业伤害险理赔后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刘先生所在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23年底倒闭。多次投简历均石沉大海后,刘先生在2024年3月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骑手,每天在平台自由接单送单,平台企业为他购买了职业伤害保险。
4月的一天,刘先生在送餐途中因雨天路滑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手臂骨折,不得不入院接受住院治疗。经刘先生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所受伤害为职业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先生构成伤残九级。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向刘先生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近五万元,平台企业向他支付了3000余元的生活保障费。
但刘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平台企业应按工伤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台企业认为其与刘先生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他所受伤害被认定为职业伤害而非工伤,企业已经按照职业伤害保障要求支付了生活保障费,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
那么,平台为刘先生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险是什么?刘先生手臂骨折算不算工伤?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汤建敏:同一事故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上海市于2022年7月1日启动《上海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的规范体系。根据实施办法: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接单地在本市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按日将平台单量、接单人员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全国信息平台。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参照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本市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
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根据该办法规定: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因职业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执行,由平台企业承担。
本案中的刘先生适用于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伤害保险,因送餐途中雨天路滑不慎车摔倒地受伤,他能享受该实施办法中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