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外卖诗人”的王计兵在今年世界读书日当天,曾对媒体谈起过创作初衷,他说道:“如果这本书的读者看到之后,知道我们是怎么生活的、我们经历了什么,可能会少给我们一点差评,多一些点赞,这对我来说就是一件特别美好的事情。”
寒来暑往,街头巷尾,总有一群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市民的美好生活奔忙。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一直以来,新就业形体劳动者“弱从属、无保障”所引发的各类劳动保障问题,常常引发各方关注。为了赚到更多的钱,他们普遍存在超时工作,休息时间不足,对社会保障特别是工伤保障也不够重视。
近年来,上海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上海市总工会也专门为该群体推出了《上海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专享保障》。未来,我们该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更好帮助他们走出工伤困境?本期《劳权周刊》以案例解析的形式,邀请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原讲师汤建敏答疑解惑。
案例一
护工未签劳动合同
受伤后商业保险赔偿远不及治疗费用
陈女士一年前被浦东新区的一家护工公司派往区内某二甲医院从事护工工作。今年5月20日傍晚,她在抱病人下床如厕时,不慎扭伤膝盖,当场站不起来。后经医院医生检查和诊断,确诊为半月板二至三级损伤。由于剧烈疼痛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医生建议陈女士做一个关节镜下行半月板缝合术,修补损伤的半月板,但6万多元的手术费又让她望而却步。
陈女士曾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请求一定的补偿,但双方沟通并不顺利。公司负责人对陈女士表示,公司和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已经为她购买了每月6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也算是尽到责任。现在如果要赔偿,应该找保险公司,而不是公司。但陈女士说,公司为她投保的意外险,想得到赔付并不容易,要求多,且赔付金额远不及她已经花出去的治疗费。而且,她从朋友处得知,公司如果给她缴纳工伤保险,受伤是可以报工伤的。一旦认定工伤,赔付远比其现在投保的意外险来得多。
陈女士想问,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汤建敏: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本案中的陈女士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其基础在于是否与其中一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有享受工伤待遇的可能。因为,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现实中,部分企业或是不愿承担社保缴费义务,或是拒绝承认劳动关系,以意外伤害险代替工伤保险,实则不可取。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不同,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通过工伤保险,既可以较好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也可以较好地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