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陈先生今年1月15日入职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工作时间是每天9:00-18:00,周末双休。但入职后,陈先生才发现,虽说是下午六点下班打卡,但自己几乎从来没有准点下班过。
“每次快到下班时间,总监就在工作群里通知所有人,说晚上七点开个会。”陈先生表示,“后来就更直接了,口头通知,如没有特殊通知,就默认每天晚上七点留下开会。”据陈先生透露,会议每次一开就是半小时、一小时,什么时候结束“全凭总监心情”,下班时间总是得不到保证。仔细算下来,陈先生感觉自己不仅每天要多花一份晚餐钱,最主要的,这晚上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根本不算加班。
两个月后,陈先生提出离职,他向公司主张自己被迫连续加班,加班费却一分都没见着。但人事部门表示,这是陈先生所在部门的部门总监个人的行为,并不等于这个会议一定符合公司对于加班的规定。陈先生反映,“人事还说公司对于加班是有审批流程的,每天半小时一小时的太碎了,不好往上报。”
■网友声音
此事经曝光后,迅速引发网友们的共鸣,展开热烈讨论。
不少职场人士表示,自己对于在下班时间被上级要求开会这样类似的事情深有感触。“有的领导就是故意的,快下班了说要开个会总结一下当天工作,关键还没法拒绝。”
还有网友表示,虽然没有被要求在下班时间参加会议,但是经常在下班之后还得线上处理工作事务,不回复消息就会收到“夺命连环call”,网友大呼“吃不消”。
“上下班时间又不是摆设,超过了这个时间还在工作,并且是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为什么不能算做加班?”有网友直言不讳地发出质疑。还有网友认为,就算该公司对于加班的审批流程较为严格,也应该酌情将加班时长转换成调休时间,“总不能每天白干吧”。
但也有网友表示,下班后开会实际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工作量,若是给每位劳动者都发加班费,无疑给企业增加了不少支出。
■专家观点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从单位组织活动的内容来看,如果单位组织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提升工作业绩、塑造企业文化,比如单位组织的内训、工作例会等,一般视为与工作相关;第二,看单位安排的活动是不是体现了单位意志,如果单位组织活动时,做了“不得无故缺席”,对缺席者进行罚款等处罚,或者员工不参加就会涉及到员工的绩效或者奖金等浮动收入的,则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另外,还要看单位的活动是不是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比如安排在下班后或者周末进行的会议活动,属于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所以,下班时候安排开会,属于加班。
那么,加班该不该给加班费?答案不能一刀切,要分情况对待。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孔霞表示,上述案例中,陈先生所在的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单位可先安排调休,在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费,故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调休。
整理 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