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在病床上,娟娟的心比手上的伤更痛,她无奈给本报打来咨询电话。
娟娟说,她是一名技术精湛的车工,一直以来,老板都对她的技术赞不绝口,甚至逢人就夸她是“司宝”。不久前,她这位“司宝”却经历了一场大逆转。
那天下班时,老板说有一批零件急着要,要求她加班。考虑到企业的利益,虽然身子很疲惫,她还是答应了老板的要求。就这样,她一连在车床前加工了4个小时,就当她快全部制作完成时,不幸被扎到了手。
经过医院治疗和休息,她向用人单位提出,希望企业给她申报工伤。老板却说,这个加班是干私活,是违法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赔她一点医药费和工资。
娟娟说,她是职工,为了保饭碗,企业安排她的工作,纵然是加班加点,她也只能干,怎么一出工伤,就说是违法加班呢?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由于当前劳动争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确实有少数用人单位试图钻法律的空子,但事实证明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就娟娟来说,即便是企业违法要求她加班,其受到伤害的结果也是工伤。因为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对公司有人格从属性、财产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劳动者对工作的安排,业务的指示无权拒绝,直接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目的,劳动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的,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始终要遵守相关纪律,服从企业指挥。
因此,只要是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即便是所谓的“私活”,对娟娟来说,她也是为企业服务,其所受的伤害后果,并不因企业违法安排而可以免除。
曾云鹏接着说,确定了娟娟的工作性质后,还要从工伤认定角度来分析,她所受伤害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认定章节列举的7种应该认定为工伤和3种视同工伤条款,就是认定工伤的全部内容。对照下来,按娟娟的情况,她应该符合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必须指出,加班只是工作时间的延长,也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