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孙先生咨询称,他所经营的公司今年承接了一个国外的项目,需要派部分员工到国外工作。孙先生想知道,如果被派出境工作的职工在国外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针对孙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若该公司按照外派地的当地法律已经为其办理了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在当地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应当依照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处理。
杨律师指出,关于职工被派出境工作发生工伤的处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我国境内的企业等单位雇佣职工的,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工作,均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的规定,被派出境的职工如果按照当地法律参加了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即如果被派出境的职工在境外遭受工伤的,若按照当地法律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则应当依据当地的法律享受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此时不能依据国内《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被派出境工作的职工没有在境外工作地参加工伤保险,则职工可以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