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今年52岁,请你们帮帮我。
前年,我在体检时,查出肺部肿瘤,经过手术、化疗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一直未上班,企业也对我照顾有加,给予了两年医疗期,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医疗期还予以了顺延,如今,医疗期将满,人事部门找到我,说企业已对我仁至义尽,准备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会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对企业十分感激,但考虑到年龄和身体,恐怕再难找到工作,因此迫切想知道,企业能否终止身患重疾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我还有什么权益?
杨杨
杨杨:
您好。对于你的病情,我们深表同情。对于你的咨询,我们想说,你们企业,还是很不错的。如今,当你医疗期和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虽然这样做,对你个人来说会带来不便,但实事求是地说,法律设置这样的规定,也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当然,即便企业终止你的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你满足相应的条件,还是有一笔钱款可以领取。我们回望一下历史,1995年劳动法施行,当时,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为了保护身患疾病劳动者的利益,当时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指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坦率说,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合同终止同样给予经济补偿金,这个有年代感又有限定条件的医疗补助费即便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也不一定记得。
最后,建议你可以了解一下提前退休的相关事宜。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