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某系某网络科技公司渠道招商经理。
2021年10月29日,陆某在午休期间前往公司所在大楼的餐馆就餐。随后该公司收到了大楼物业的通报,称有受害女性向物业反映大楼地下一层的女厕所有人违法偷拍。经物业调取监控并核查相关信息后显示陆某系涉嫌上述偷拍行为的嫌疑人,当场被物业和受害者要求删除相关拍摄内容。
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极大损害了公司的形象,故与陆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陆某不服,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辩解称自己当时是因为低头玩手机才误入女厕所。担心被误解,所以等了半小时,待人稍少些才出来,已经当场向在场女士和物业道歉。物业和在场女士都没有报警,故没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另外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这条,所以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仲裁裁决后,陆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当庭陈述的其进入女厕所的过程有违一般人的认知,对其进入女厕所并在该场所内待了一段时间并未给予合理解释,且与其本人在仲裁时陈述亦有出入。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知确实存在女士向物业反映被告进入女厕所的问题。综上,法院对陆某的主张难以采信。陆某的相关行为确有违公序良俗,对公司亦会造成不良影响,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唐毅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情形。当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又发生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本案中的陆某所做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未被企业规章制度收录,大楼物业也没有报警使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用人单位还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陆某在午休期间前往公司所在大楼女厕偷拍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与公序良俗,对公司声誉必然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其行为的严重性与严重违纪行为具有相当性,故应当认定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