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仍以身试法,损害“三期”女职工的合法利益。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6月1日入职公司,任业务招商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22日,李某剖宫产下一名新生儿,属高危妊娠。当年11月9日,公司以李某私开公司财务保险箱,未经公司同意取走公章、财务章、支票章等物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簿公堂。
劳动者主张
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出现纠纷,劳动者本人并未取走公司物品,公司属于违法解雇。职工享有正常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奖励假80天,共208天,公司违法解雇应支付生育津贴以及哺乳期工资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公司需要向李某支付包括:(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746.95元;(2)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生育津贴差额16093.94元;(3)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8月21日哺乳期期间工资损失18144.46元。
划重点:本案例中,公司违法解雇“三期”女职工不仅承担违法解雇的赔偿金,还要对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说法
提醒:公司必须对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公司就会涉嫌违法解雇,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公司一直强调李某盗窃公司公章等物品,却没有充分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生育津贴是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当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而生育津贴高于工资标准的,就按照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本案中,李某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标准,公司已经支付33068.26元,因此还应支付李某生育津贴差额。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女职工哺乳期工资损失,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