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产期间工资待遇不能降低(之三)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12-22 17:17

摘要: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的工资,可以要求公司补差吗?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


可要求公司补差吗?


袁女士于2022年1月入职某公司时,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月薪7500元。2023年1月,袁女士休产假,休产假期间,她每月只拿到5500元的工资。袁女士向公司询问,公司回复道:休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而生育保险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就这么多。那么,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的工资,可以要求公司补差吗?


【说法】


袁女士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款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而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由于生育保险机构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这就会出现产假女职工获得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情况。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就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即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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